【港區國安法】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審訊 被告申司法覆核被拒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5/20 12:30

最後更新: 2021/05/2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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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申請人唐英傑(23歲)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資料圖片)

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首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早前就律政司未有交待理據便拒讓陪審團審理其案件提出司法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今(20日)頒下判詞,裁定唐一方敗訴,換言之,有關案件將在沒有陪審團參與的情況下進行審訊。

法官於判詞中指出,早於1997年之前,案件的審訊地點,一直是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之一,而1997年後,有關做法亦不曾更改,根據《基本法》63條,檢控決定不應受到任何干預。若然要透過司法覆核挑戰律政司的檢控決定,有關門檻將會相當高,法官認為單憑質疑律政司在作出決定前沒有予以申請人回應的機會,及沒有交待詳細理據,並不足以提出挑戰。

而隨著《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港區國安法》本來就是為了填補本地法例中欠缺保障國家安全法例的空缺,因此即使《港區國安法》與現有本地法例偶有不相符,亦應以《港區國安法》為優先。

法官續指,《港區國安法》46條為高等法院原訟庭創立了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即由3名法官代替1名法官連同陪審團審案,而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有權決定是否採用此新審訊模式的人,條文中並沒有訂明,律政司司長在作出相關決定前,需予以涉案被告作回應的機會,反而條文訂明律政司司長的有關決定屬強制性的,只要她真誠相信她在證書中所陳列的理由即可。

法官又指,律政司司長在證書中已陳列相關理據是為了保護陪審團及其家人的安全,以及要避免司法公正受損。法官指首項理據已在《港區國安法》46(1)列明,即使第2項理據有欠清晰,亦已無關重要。

法官又認為,接受陪審團審訊並非憲法權利,因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原訟庭本來就只有一種審訊模式,即由陪審團參與審訊。但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審訊,原訟庭即變成有兩種審訊模式,縱然《港區國安法》中列明要保障人權,律政司司長亦毋須在作出決定前聽取被告的回應,而且亦不適宜在案件開審前,讓控辯雙方討論此等議題。

法官又指雖然《基本法》86條指陪審團制度得以維持,但卻沒有列明制度中所有元素都得以保留,而申請人亦沒有挑戰《港區國安法》 46(1)條的合憲性。鑑於《港區國安法》的獨特性和立法原意,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程序中,有關權利亦會被取締。

法官因此裁定申請人敗訴,但由於《港區國安法》案件於本港仍屬新事物,本案亦涉及強大的公眾利益,因此決定不頒下訟費命令。

涉案申請人唐英傑(23歲)早前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律政司早前擬加控唐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而辯方將提出反對,有關爭議將於6月7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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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